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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企业职工提高技能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本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发展、创建充分就业区的意见》(海政发〔2012〕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劳动合同期内通过培训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工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补助1500元;职工取得国家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补助2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就业资金列支。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由企业先行垫付。待参加培训的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第五条 企业自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发证日期”为准)6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 (一)海淀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四)职工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海淀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2); (七)《海淀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明细表》(附件3); (八)《海淀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汇总表》(附件4); (九)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的相关支出凭证; (十)区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企业提交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追回补助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海淀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及<海淀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劳社培发〔2008〕48)与本办法相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
